廣州開發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直接股權投資實施細則的通知

 政策指南    |      2025-02-13

穗開國資規字〔2025〕1號

廣州開發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直接股權投資實施細則的通知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直屬各單位;黃埔區各街道、鎮,區府屬各單位: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直接股權投資實施細則》業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國資局反映。

廣州開發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0日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直接股權投資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依據】為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完善多元化科技成果轉化投融資體系,規范區直接股權投資資金(以下簡稱“直投資金”)管理,提高直投資金的使用效益,培育發展一批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高新技術企業或先進技術服務企業,根據中央、省、市有關文件精神,按照《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管理辦法》(穗開國資規字〔2024〕1號)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現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運作原則】直投資金作為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科技創新創業投資母基金(以下簡稱“科創母基金”)的組成部分,遵循“政府引導、科學決策、市場運作、風險容忍”的原則,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區內優質科技企業及重點招商項目。

  第三條【運作模式】科創母基金新增投入部分不超過30%用于直投資金,開設資金專戶,與母基金部分實行分賬管理。

第二章 管理架構

  第四條【區國資部門】區國資部門負責督促受托管理機構建設完善的投資管理制度、體系,與受托管理機構簽署委托管理協議,負責會同受托管理機構制定并發布申請指南,定期進行直接股權投資業務的考核評價、跟蹤監測和風險預警等工作。

  第五條【區財政部門區財政部門根據區國資部門編報的預算計劃,結合上年度直接股權投資運行績效以及當年財力情況,籌措和安排財政資金出資。

  第六條【區審計等部門】區審計等部門單位依職責對直投資金進行監督、審計。對在直投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擅自改變資金用途,或者騙取、挪用資金等行為,按有關規定對相關責任機構、責任人進行處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條【受托管理機構】受托管理機構作為資金出資人代表持有項目股權、行使出資人職責。受托管理機構主要職責如下:

  (一)會同區國資部門、招商部門對接優質項目,尤其是本區(含擬引入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種子期、初創期項目。

  (二)會同區國資部門根據管委會、區政府的重大工作部署及產業發展需要,研究制定直投項目的年度申請指南。對擬直接投資的項目,開展實質性審查、專家評審、盡職調查、入股談判,簽訂法律文件、實施投資等工作。

  (三)開設專戶,以出資額為限對直投項目行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管委會、區政府有關要求,有效履行對已投資直投項目的投后管理職責。

  (四)建立完善內部決策和風險管控機制,監督直投項目的運營,負責財政資金高效安全運作。

  (五)按季度向區委組織部、區國資部門、區科技部門、區財政部門和區工信部門書面報告直投項目的運作情況,及時報告并解決其他可能對財政資金安全、政府公信力等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問題。

  (六)負責對已投資直投項目的退出實施,按規定及時將分紅、投資收益、投資本金等資金按規定滾動或上繳國庫,保障財政資金安全。

  (七)區國資部門委托的其他相關事項。

  第八條【項目來源】直投項目來源包括:(一)區發改、投促、科技、工信、商務、農業農村等部門推薦的項目;(二)受托管理機構團隊對接的項目;(三)其他來源。

第三章 運作方式和支持對象

  第九條【資金用途】直投資金以對項目開展直接股權投資為主要運作模式,包括種子直投、天使直投、產業直投。其中,種子直投、天使直投的金額合計不超過直投資金規模的30%。直投資金不得投資房地產、落后產能、高環境風險等類型項目。

  第十條【種子直投】種子直投原則上投資單個企業的投資額度不超過200萬元,且不超過本輪融資金額的50%,不作為本輪次單一機構投資人;累計持股比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40%,且種子投資不得作為單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直投資金與其他財政投資資金、區屬國企資金出資合計不超過種子項目本輪實收融資金額的70%,直投資金在項目本輪融資中末位出資。種子直投擇優支持符合以下條件的科技團隊創辦的科技型企業:

  (一)種子直投擇優支持的科技團隊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市級及以上創新創業大賽的獲獎項目或優勝項目團隊;

  2.大院大所、科技龍頭企業所舉辦行業賽事的獲獎項目或優勝項目團隊;

  3.優秀大學生創業團隊,包括海外留學生、碩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優秀本科畢業生;

  4.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端科技人才,包括但不限于“兩院”院士、行業領軍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優秀大中型企業高管等人員;

  5.具有職務科技成果的高校科研院所、院(校)地合作共建協同創新平臺副高及以上科研人員。

  (二)種子直投投資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本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符合國家統計、稅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規定,且實際運營時間不滿一年;

  2.科技團隊在其創設企業中持有股權不低于40%;

  3.科技團隊攜帶的科技成果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所屬領域符合區產業發展規劃;

  4.種子直投的投資須為其首輪外部機構投資;

  5.種子直投投資決策時企業估值不超過1億元人民幣。

  若符合本條第(一)款的科技團隊未設立企業,需在簽訂投資意向書后六個月內設立企業。

  第十一條【天使直投】天使直投原則上投資單個企業的投資額度不超過500萬元,且不超過本輪融資金額的40%,不作為本輪次單一機構投資人;累計持股比例原則上最高不超過30%,且天使投資不得作為單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直投資金與其他財政投資資金、區屬國企資金出資合計不超過天使項目本輪實收融資金額的60%,直投資金在項目本輪融資中末位出資。天使直投擇優支持符合以下條件的科技型企業:

  (一)天使直投擇優支持企業類別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支持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攜帶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術產品,在本區獨立創辦或合作設立的科技型企業。高層次科技人才團隊入股公司的股份不低于30%;

  2.支持以各類創新創業競賽中優秀項目為載體而設立的科技型企業;

  3.支持大學生創業設立的科技型企業,團隊發起人應為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或者創新商業模式的個人,包括海外留學生、全日制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在校生、5年以內高校畢業生;

  4.其他優秀科技型企業。

  (二)天使直投投資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本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符合國家統計、稅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規定;

  2.年銷售額不超過3000萬元,凈利潤不超過800萬元;

  3.企業人數不超過200人,其中,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術研發的經費占銷售額10%以上;

  4.天使直投的投資須為其首兩輪外部機構投資,或天使直投投資決策時企業設立時間不超過3年(生物醫藥領域企業設立時間可放寬至5年以內);

  5.屬于我區重點培育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從事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服務或從事商業模式創新等的科技企業。

  第十二條【產業直投】產業直投原則上對單個企業的出資金額不超過2000萬元,且不超過本輪融資金額的30%,不作為本輪次單一機構投資人;產業直投出資比例不得超過被投企業總股本的20%且不作為第一大股東;原則上,直投資金與其他財政投資資金、區屬國企資金出資合計不超過產業直投項目本輪實收融資金額的50%,直投資金在項目本輪融資中末位出資。產業直投的支持對象應同時具備以下要求:

  1.在本區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符合國家統計、稅收征管、信用管理等規定,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500萬元;

  2.屬于我區重點培育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從事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生產、服務或從事商業模式創新等的科技企業;

  3.近兩年經審計后每年營業總收入不低于3000萬元,且均為正增長;

  4.已經獲得股權投資機構不低于2000萬元(含)股權投資(不含關聯方投資及本輪次融資),且該投資應已實際到賬并完成工商變更;

  5.直接從事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10%以上。

第四章 申報和實施

  第十三條【項目申報】直投資金實行常年申報,企業根據本細則的規定和要求,編制申報材料報受托管理機構。

  第十四條【材料審查和立項】受托管理機構組織開展材料審查,對符合本細則規定和要求的企業進行立項。

  第十五條【盡職調查】受托管理機構對已立項的企業開展盡職調查,出具盡職調查報告。

  第十六條【綜合評議】受托管理機構從行業環境、競爭格局、投資前景、招商作用、風險等級等方面綜合對已完成盡職調查的企業進行評議,結合年度直投資金規模,提出評議建議。

  第十七條【專家評審】受托管理機構制定專家評審辦法,聘請產業、投資、管理、財務、法律等領域專家組建評審會。評審會對擬投資企業進行獨立評審,并提出評審意見。

  第十八條【征求意見】受托管理機構對擬直投項目征求區國資局、區財政局意見,并根據擬直投項目與區產業部門的相關性選擇向區發改、投促、科技、工信、農業農村、商務、文旅等行業主管部門征求投資意見。

  第十九條【項目決策】對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項目,由受托管理機構在材料審查、立項、盡職調查、綜合評議、專家評審、征求意見、完成投資決策后,將擬直投項目報告區國資部門。對于不滿足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的,但帶動性強、影響力大、投資回報期長,超出區科創母基金直投決策范圍的項目,經受托管理機構按所在集團內部投資決策程序審慎決策通過、上報廣州開發區(黃埔區)區屬國企重大投資項目咨詢委員會論證,論證后報管委會、區政府決策。

  第二十條【簽署協議】對于按照管理權限完成決策的科技型企業,受托管理機構按照公司內部程序與之簽署投資協議,約定參股方式、參股比例、股權處置等內容,明確實施各方的權利和義務。申請單位應在約定時間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修改企業章程,完成公司變更登記。

  第二十一條【資金撥付】區國資部門與受托管理機構簽訂委托管理協議,將直投資金出資撥付至受托管理機構,由受托管理機構按本細則規定及投資協議約定,代表直投資金履行出資手續。

第五章 投后管理和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投后管理和服務】受托管理機構原則上不參與被投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行使出資人職責,履行投后管理責任。受托管理機構建立被投企業動態風險監控機制,若被投企業出現重大風險問題,應及時向區國資部門報告并提出應對和解決方案。

  (一)日常管理。主要包括出資后決策意見及投資協議條款落實,密切關注交割后義務、關鍵條款以及影響投資的特別事項等;根據投資協議可推薦人選擔任被投企業的董事、監事職務。被投企業日常對接及經營管理信息、財務報表的收集;定期整理市場行業動態;被投企業估值監控等日常管理事項,并形成投后管理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