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落實國家、省、市關于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戰略部署,加快發展增城區集成電路產業,根據《新時期促進集成電路產業和軟件產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政策》(國發〔2020〕8號)、《廣東省加快半導體及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意見》(粵府辦〔2020〕2號)、《廣州市加快IAB產業發展五年行動計劃(2018-2022年)》、《廣州市加快發展集成電路產業的若干措施》(穗工信規字〔2018〕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增城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注冊地、經營場所均在增城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無違法違規行為,專業從事集成電路領域設計、制造、封測、設備和材料生產及研發,公共技術服務等經營活動的集成電路相關企業(以下簡稱集成電路企業)。
第二章 健全完善產業鏈條
第三條 【產業鏈項目引進支持】
(一)設計、設備與材料類領域。對新引進的設計、設備和材料類集成電路企業,設立或遷入后第一年或第一個會計年度內在我區實繳注冊資本2000萬元以上的,按企業實繳資本的5%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二)制造、封測類領域。對新引進的制造、封測類集成電路企業,設立或遷入后第一年或第一個會計年度內在我區實繳注冊資本1億元以上的,按照企業落戶當年完成固定資產投資額的10%給予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四條 【產業鏈項目落地支持】
(一)設計、設備與材料類領域。
1、支持購買IP。對實際在我區開展研發生產的集成電路企業向IP提供商購買IP(含Foundry IP模塊)的,按采購金額的30%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300萬元。
2、支持購買EDA設計工具。對實際在我區開展研發生產的集成電路企業購買EDA設計工具軟件(含軟件升級費用),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50%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二)制造、封測類領域。
1、支持流片。對首次完成全掩膜(Full Mask:IP授權費、掩膜版費、測試化驗費、加工費等)工程產品流片的企業,給予流片費用30%、年度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的補貼;對于使用多項目晶圓(MPW)流片進行研發的企業,按MPW直接費用的50%,給予每家企業年度總額不超過500萬元的資助。
2、支持測試封裝。對我區集成電路企業開展工程片、設備、材料的可靠性、兼容性測試驗證、失效分析以及認證等,按實際發生費用的50%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第五條 【產業鏈項目經營支持】
(一)設計、設備和材料類領域。
對設計、設備和材料類集成電路企業,年度銷售收入首次突破2000萬元、5000萬元、1億元、5億元的,經認定后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8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在達到條件的當年即可申請該項獎勵。
(二)制造、封測類領域。
對制造、封測類集成電路企業,年度銷售收入首次突破5000萬元、1億元、5億元、10億元的,經認定后分別給予最高不超過8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企業在達到條件的當年即可申請該項獎勵。
第三章 提升產業創新水平
第六條 【核心技術和產品攻關獎勵】
支持企業開展集成電路高端通用器件(CPU、GPU、存儲器等)、第三代半導體器件(功率半導體器件等)、關鍵設備(光刻機、刻蝕機、離子注入機、氣相沉積設備等)、核心材料(第三代半導體材料、靶材、光刻膠、感光膠等)、先進工藝(堆疊式封裝等)等技術研發和產品攻關,按研發投入的10%,給予每家企業年度最高1000萬元的資助。
第七條 【公共平臺獎勵】
支持在我區建設公共服務平臺為企業提供集成電路設計、電子設計自動化(EDA)工具、IP共享、多項目晶圓(MPW)以及集成電路產品、設備、材料等的分析、測試、驗證、認證等公共技術支撐和服務。對新建的公共服務平臺,經專家評審通過的,按平臺固定資產投入的40%給予資助,每家資助最高不超過2000萬元。
第八條 【人才培育獎勵】
加大力度引進集成電路領域人才(團隊),對集成電路領域內符合條件的國際頂尖人才、國內高端人才、區評定高層次人才、企業“三高”人才、企業優秀畢業生按照《廣州市增城區人才獎勵支持辦法(試行)》給予創業、住房、子女教育等方面的支持。
對當年產值或營收分別達到5000萬元、1億元、10億元且實現正增長的集成電路企業,按個人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80%對企業高管人才給予獎勵,每人每年最高300萬元。每家企業分別給予最高10個、20個、30個獎勵名額,每家企業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該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鼓勵我區集成電路企業培養集成電路人才,打造集成電路和軟件人才培訓基地,對集成電路企業在我區內組織員工開展與集成電路相關的技能培訓,按照實際發生費用的30%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四章 全面保障生產要素
第九條 【園區載體保障】
推動我區集成電路產業集群建設,打造集成電路軟件產業園區,支持集成電路領域的骨干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創新主體在我區建設眾創空間、科技企業孵化器等專業化創新服務機構,聚集技術、裝備、資本、市場等創新資源,為我區集成電路企業提供專業化服務,對符合國家、省、市、區級的孵化器載體,根據我區科技相關政策給予補貼。
第十條 【辦公用地保障】
對在增城區內租用自用場地、且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集成電路企業,根據企業實際用于辦公或生產的建筑面積給予租金補貼,每平方米補貼實際租金(不含稅)的50%,最高補貼3000平方米,補貼期限3年,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對在增城區內購置自用場地運營一年以上且營業收入超過2000萬元的集成電路企業,按該企業購買自用建筑物費用(不含稅、不含土地購置費用)的10%一次性給予補貼,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一條 【生產用電保障】
對我區集成電路企業生產性用電成本,按照“先交后補”的方式,給予用電費用50%的資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二條【項目建設保障】積極爭取國家、省、市集成電路產業基金以及政策性銀行對我區集成電路重大項目的資金支持。推動我區集成電路重大項目列入省重點建設項目計劃、市重點建設項目和全市“攻城拔寨、落地生根、開花結果”工作范疇,推進項目加快建設。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與區內其他優惠政策內容重復或類同的,同一企業、同一項目按就高原則不重復享受。
第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最高”“不超過”,均包含本數。所有項目的國家、省、市、區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總額。同一企業年度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年度對區內經濟貢獻。具體扶持所需申請材料,由實質審核發放部門制定申報指南確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企業獲得獎勵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承擔,獎勵金應當用于企業生產制造成本支出等方面。申請獎勵資金的企業如弄虛作假騙取本辦法資金的,一經發現,廣州市增城區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獎勵資金,予以公示企業失信行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獎勵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禁止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獎勵資金。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獎勵資金的企業,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十四條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