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科學技術局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惠府〔2019〕60號)文件精神,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快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和發展,充分發揮科技創新對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的支撐引領作用,推動惠州打造成為珠江東岸新增長極、粵港澳大灣區高質量發展重要地區和國內一流城市,參照《關于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指導意見》(國科發政〔2019〕313號)及《廣東省科學技術廳關于新型研發機構管理的暫行辦法》(粵科產學研字〔2017〕69號),結合惠州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一般是指投資主體多元化、建設模式國際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具有可持續發展能力,產學研協同創新的獨立法人組織。新型研發機構須自主經營、獨立核算、面向市場,在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創新創業與孵化育成、人才培養與團隊引進等方面特色鮮明。
第三條 省、市、縣(區)政府多級聯動,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建設與發展;鼓勵縣(區)政府加大對新型研發機構的支持力度。
第四條 市級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新型研發機構發展規劃和政策,組織開展認定、評估和管理等工作,統籌協調解決新型研發機構發展過程中遇到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各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轄區新型研發機構的培育、推薦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實行“自愿申報、專家論證、擇優遴選”的原則。
第七條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認定條件。
(一)在惠州注冊和運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惠州,可依法注冊為科技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服務機構)、事業單位和企業,擁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較穩定的資金來源,主要辦公和科研場所設在惠州;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兩年內無違法行為記錄,且沒有嚴重失信行為。
(二)主要開展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產業共性關鍵技術研發、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兼顧研發服務,科技企業孵化育成、創新資源的引進和集聚。
(三)擁有開展研發、試驗、服務等所需的條件和設施。
(四)具有結構相對合理穩定、研發能力較強的人才團隊。
(五)具有一定的資產規模和相對穩定的資金來源,包括出資方投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服務、技術咨詢收入,政府購買服務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項目獲得的經費等。
(六)具有創新開放的體制機制。在經營決策、研發投入、成果轉化、運營管理、資源配置、人才聚集、考核評價等方面建立市場化的體制機制,充分發揮市場機制在配置創新資源中的決定性作用,有效推進產學研協同創新。
第八條 認定程序。
(一)申報
市級新型研發機構申報與認定具體要求參照每年度市級科技管理部門發布的申報指南執行。符合申請條件的單位根據每年申報指南,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申報材料的填報和提交,并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申報材料由各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單位基本條件、材料的規范性等進行審核,提出推薦意見后報送到市級科技管理部門。申報材料包括:
1.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認定申報表;
2.相應的財務報表或上一年度財務審計報告等;
3.關于研發內容和技術水平先進性的說明及有關自主知識產權的證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證書、專利證書等);
4.實施成果轉化、產業化和服務企業的有關證明材料;
5.近年工作報告、管理制度等。
(二)評審
各縣(區)科技管理部門初審匯總后報市級科技管理部門,市級科技管理部門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對申報材料進行評審和論證,確定擬認定機構。
(三)公示與認定
市級科技管理部門對擬認定機構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7個工作日,沒有異議的,認定為“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
第九條 發展新型研發機構堅持“誰舉辦、誰負責,誰設立、誰撤銷”原則。多元投資成立的新型研發機構,原則上應實行理事會(或董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決策制和院長(或所長、總經理)(以下簡稱“院所長”)負責制,根據法律法規和出資方協議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運行。
(一)章程應明確理事會的職責、組成、產生機制,理事長和理事的產生、任職資格,主要經費來源和業務范圍,主營業務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資源類收益分配機制等。
(二)理事會成員原則上應包括出資方、產業界、行業領域專家以及本機構代表等。理事會負責選定院所長,制定修改章程、審計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財務決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項。
(三)法定代表人原則上由院所長擔任。院所長全面負責科研業務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動內控管理和監督,執行理事會決議,對理事會負責。
(四)建立咨詢委員會,就機構發展戰略、重大科學技術問題、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等開展咨詢。
第十條 推動新型研發機構建立科學化的研發組織體系和內控制度,加強科研誠信和科研倫理建設。新型研發機構根據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研發服務實際需求,自主確定研發選題,動態設立調整研發單元,靈活配置科研人員、組織研發團隊、調配科研設備。
第十一條 新型研發機構可根據需要采取雙聘、臨聘及其他方式聘用兼職人員。雙聘人員在新型研發機構工作期間,可將人事關系和檔案保留在原單位,可與雙聘人員原單位約定雙聘期間人員管理方式,原則上雙方機構應互認人員雙聘期間的科研產出和考核情況,具體以雙方簽訂的合同為準。新型研發機構全職全時聘用人員為固定人員,非全職全時聘用的按照兼職流動人員管理。
第十二條 資金扶持。
(一)通過認定的省級新型研發機構,市財政一次性扶持獎勵100萬元。
(二)通過認定的市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或依托其絕對控股的投資平臺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創辦且參股達10%以上并在惠州市內注冊的企業,培育孵化首次被認定成為高新技術企業,經過專家評審后按被認定的企業數擇優給予新型研發機構一定的補助。培育孵化成一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10萬元補助,單個機構補助額度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多家新型研發機構聯合創辦的企業,僅能作為一家新型研發機構的申報資質。
(三)實施綜合評價后補助。對于按要求報送建設運營情況的市級以上新型研發機構,根據其上一年度對外提供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等方面績效進行綜合評價。綜合評價結果分為A、B兩個等級,A等級的補助50萬元,B等級的補助30萬元。上一年度已獲得該補助的新型研發機構,橫向收入增幅在10%以上的,方可連續申報。
對以上(二)、(三)項,新型研發機構同一年內只能享受其中一項資金扶持,具體實施辦法以設立專題形式進行,以當年申報指南為準。
對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重大項目可采取“一事一議”等措施給予專門支持。依據《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進一步促進科技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粵府〔2019〕1號),支持國內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強企業、中央企業等來惠設立新型研發機構;對省市參與建設的事業單位性質新型研發機構,省或市可授予其自主審批下屬創投公司最高3000萬元的投資決策權。試點實施事業單位性質的新型研發機構運營管理機構改革,允許新型研發機構設立多元投資的混合制運營公司,其管理層和核心骨干可以貨幣出資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經理事會批準授權,由運營公司負責新型研發機構經營管理;在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國有資產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運營公司。
第十三條 對新型研發機構的科研建設及成果轉化項目,可依法優先安排建設用地,有關部門優先審批。
第十四條 對于已認定的市級新型研發機構優先推薦申報省級新型研發機構或省級、國家級創新平臺;新型研發機構在申報、承擔各級財政科技計劃時,在同等條件下可獲優先支持。
新型研發機構科研人員參與職稱評審與崗位考核時,發明專利轉化應用情況與論文指標可同等對待,技術轉讓成交額與縱向課題指標可同等對待。
新型研發機構聘用本科以上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及海外留學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市相關引進人才(海外高層次人才)的優惠政策。
第十五條 推動各級政府、企業、社會團體與名校大院、科研機構以產學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設新型研發機構,鼓勵引進港澳創新資源,參與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鼓勵大型骨干企業組建企業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
第十六條 鼓勵新型研發機構以市場為導向積極開展研發創新活動,并爭取各級政府研發經費補助。
第十七條 資金扶持項目為獎勵性后補助項目,原則上無需驗收結題,不計入在研項目數;應明確扶持資金使用方向,遵守申報指南和申報書中的后補助經費使用說明,與科技創新無關的支出一律不得開支,普遍性禁止原則類和列入禁止類的經費使用情況一律不得開支。
第十八條 市級科技管理部門確定擬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和經費額度,下達通知和對項目實施效果進行跟蹤問效。市財政局對扶持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通過認定的新型研發機構,授予惠州市新型研發機構資格,自頒發資格之日起有效期為3年。從獲得新型研發機構資格認定年度起的3個自然年內,機構有資格享受與新型研發機構有關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條 新型研發機構實行動態管理、定期考核。新型研發機構應按市級科技管理部門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報送機構的建設進展情況、主要數據指標及建設計劃等。在新型研發機構資格期滿前,委托第三方服務機構比照認定條件對機構進行動態評估,評估通過的繼續獲得3年新型研發機構資格;評估不通過的,需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整改仍不通過的取消新型研發機構資格。由市級升級為省級的新型研發機構,直接參加省級動態評估管理,不再參加市級動態評估。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協調推動本地區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開展監測評價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每年定期對新型研發機構的運營進行檢查。新型研發機構發生名稱變更、投資主體變更、重大人員變動、重大經營業務及生產技術活動等重大事項變化的,應在事后3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市級科技管理部門報告,進行資格核實,有效期不變。如不提出申請或資格評估不通過的,取消其新型研發機構資格。
第二十二條 新型研發機構應當如實填寫申報認定、動態評估、綜合評價后補助、年度執行報告等材料,并對材料真實性負責。對不按時提交以上材料及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3年內不得申請認定,并進行嚴重失信行為記錄,情節嚴重者,將撤銷資格,涉及違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并將有關結果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三條 建立新型研發機構監督管理機制。對發生違反科技計劃、資金等管理規定,違背科研倫理、學風作風、科研誠信等行為的新型研發機構,依法依規予以嚴肅處理。
第二十四條 新型研發機構管理運作機制靈活、以市場為導向、創新組織方式,基于其創新特性,對新型研發機構的管理鼓勵大膽探索,對新型研發機構的評價,以創新成果和產業化程度為重點進行綜合評價;同時,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推動新型研發機構發展,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為現實生產力。
對“一事一議”政府引進的新型研發機構,納入市新型研發機構綜合評價范疇,并根據評價結果確定下一年相應扶持。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年7月18日印發的《惠州市科學技術局促進新型研發機構發展的扶持辦法(修訂)》(惠市科字〔2019〕1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