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讀:《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推進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互通辦法(試行)》

 政策指南    |      2019-12-04

一、《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推進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互通辦法(試行)》的出臺背景及依據

2019年2月18日,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提出“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要求依托粵港、粵澳及泛珠三角區域知識產權合作機制,全面加強粵港澳大灣區在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培養等領域的合作。2019年8月15日,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明確提出促進我區與港澳地區在知識產權方面的互融互通。作為全國唯一經國務院批準的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的區域,我區肩負著打造“知識產權制度創新實踐探索區”的重任,有條件率先探索開展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試點工作。為全面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合作新機制,結合我區知識產權工作發展實際,我局起草制定了《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推進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互通辦法(試行)》(以下簡稱“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10條”)。

本辦法中的政策措施主要依據《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關于印發中新廣州知識城開展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綜合改革試驗總體方案的通知》(國知發管字〔2016〕89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領導小組關于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穗埔大灣區〔2019〕2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加強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促進辦法》(穗開管辦〔2017〕24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埔府規〔2018〕14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促進金融業發展政策措施》(穗埔府規〔2019〕13號)、《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穗埔府規〔2019〕11號)等文件制定。

二、目標及任務

本辦法圍繞建立粵港澳大灣區知識產權合作新機制,以互通促互認,著力解決我區與香港、澳門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協同創新、互認合作、運營轉化的問題,以實現三地知識產權優勢互補、協同發展,把粵港澳大灣區打造成為世界級知識產權高地。

三、主要思路

“粵港澳知識產權互認10條”主要從機構落戶、從業鼓勵、仲裁調解、維權保護、金融支持、行業互動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以匯聚港澳知識產權優勢資源,加強我區與港澳在知識產權運用和保護方面的合作。

四、主要內容

第一條扶持認定條件。規定港澳知識產權的認定條件,由區知識產權主管部門建立認定清單。除專利之外,將商標、版權等納入本政策扶持范圍。為避免重復資助,設置了從高不重復資助的條款。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是引進港澳知識產權并促進其運用轉化的橋梁,因此,辦法將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納入政策扶持范圍,以調動港澳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積極性。

第二條推進服務融通。第一款鼓勵港澳籍知識產權從業者在我區設立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獎勵標準參照《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關于專利代理機構的落戶獎勵以及知識產權“美玉10條”關于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的落戶獎勵。考慮到港澳知識產權從業者大多不具有內地專利代理資質且營業規模較小的情況,將專利代理業務量的申報要求調整為包括知識產權代理、維權、預警分析、交易轉化等相關業務,同時降低主營業務收入標準至500萬元。

第二款鼓勵我區企業的港澳籍員工考取專利代理師等內地知識產權從業資質,拓寬執業渠道。為提升政策吸引力度,調動港澳居民的積極性,相較內地考取資質對企業予以2000元/人的標準,本辦法將獎勵標準設置為20000元/人。

第三條鼓勵仲裁調解。結合港澳知識產權維權需求和原有政策執行情況,對港澳知識產權維權資助情形進行了拓展和延伸,將仲裁維權納入資助范圍。本區企業在港澳地區進行仲裁的知識產權案件,或本區企業在廣州知識產權仲裁院進行仲裁的涉港澳知識產權案件,按照仲裁費用50%給予補貼。本區企業在港澳地區提起知識產權仲裁并獲支持的,將按照案件實際發生律師費的30%予以資助。

為鼓勵港澳籍居民擔任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州知識產權仲裁院、黃埔區人民法院的陪審員、仲裁員、調解員,對符合要求的人員給予獎勵,并對成功調解涉港澳及涉外案件的人員給予額外獎勵。

為集聚知識產權調解資源,幫助有需求的企業對接港澳調解機構,對粵港澳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給予資金扶持。

第四條強化維權合作。參照知識產權“美玉10條”關于維權資助的條款,本區企業在港澳地區提起知識產權訴訟并勝訴的,將按照案件實際發生律師費的30%予以資助。

第五條設立IP金融超市。明確設立知識產權金融超市,提供一站式知識產權金融服務。每年按照其實際運營費用50%給予資金扶持。

第六條提供擔保保障。第一款闡述港澳知識產權擔保融資的運行模式。通過向指定的國有擔保公司申請提供保證擔保的方式,開展港澳知識產權的質押融資。同時明確港澳知識產權可以享受區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資金池的風險補償。

第二款旨在降低擔保融資成本。對擔保機構單獨予以貸款金額2%的政策補貼,調動擔保機構積極性。同時對本區企業以港澳知識產權進行擔保融資所發生的評估費、擔保費或保險費給予100%的補貼,減少企業因港澳知識產權擔保融資所產生的成本,提高企業的積極性。

第七條推動融資租賃。對本區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務的,參照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貼息標準,給予本區企業融資租賃金額3%的補貼。為調動融資租賃公司開展知識產權融資租賃業務的積極性,每年按企業實際貸款金額的1%給予融資租賃公司獎勵。

第八條開展證券融資。知識產權證券化屬創新金融新業態,為鼓勵本區企業以港澳知識產權為載體開展知識產權證券化,同時考慮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發行團隊和公司付出的成本,對形成一定示范效應的發行人按實際發行金額的2%進行一次性獎勵,且獎勵中10%部分可用于獎勵團隊個人;對參與證券融資的企業給予融資金額3%的補貼。

第九條加強行業互動。第一款提出設立知識產權學院,發揮中新國際知識產權創新服務中心、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技術與創新支持中心(TISC)作用,為我區創新主體對接港澳知識產權國際化服務資源提供支撐。

第二款主要參照《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支持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實施辦法》第八條的相關規定,對在本區舉辦以港澳知識產權為主題的專項培訓、展會、論壇活動的企業,按實際舉辦費用的30%給予補貼,以促進港澳知識產權要素在區內的對接合作。

第十條實現同等認定。為提高港澳知識產權在區內的運用轉化,在區級獎勵補貼或資格認定中,港澳知識產權與內地知識產權享受同等待遇,可以作為本區項目的認定或評審依據。為推動中新知識產權合作,本辦法將新加坡知識產權參照享受本辦法項下資助或獎勵。

本辦法有效期為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