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問題大全
1.什么是加計扣除
答:是指按照稅法規定在實際發生額的基礎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的扣除數額的一種稅收優惠政策。例如,稅法規定研發費用可實行150%加計扣除政策,如果企業當年開發新產品研發費用實際支出為100 元,就可按150 元(100×150%)在稅前進行扣除,以鼓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
2.哪些企業可以享受加計扣除?
答: 研發費用稅前扣除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三類企業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一是非居民企業。
二是核定征收企業。
三是財務核算不健全,不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3.企業哪些科技活動可享受加計扣除?
答:企業的研究開發活動可享受加計扣除。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根據該定義,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應同時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具有創新性,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工藝具有推動作用;二是具有價值性,企業通過研發活動在技術、工藝、產品(服務)方面的創新取得了有價值的成果;三是符合目錄,即國稅發〔2008〕116 號文第四條規定,企業從事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改委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 年度)》。
4.企業哪些科技活動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答:根據國稅發〔2008〕116 號文規定,通常下列科技活動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1)企業已經掌握的技術方案,包括已完成產業化開發的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
(2)通過簡單改變尺寸、參數、排列,或者通過類似技術手段的變化實現的產品改型、工藝變更等活動。
(3)一般設備維修、改裝、常規的設計變更及其已有技術直接應用于產品生產的活動。
(4)一般檢驗、測試、鑒定、仿制和應用活動。
(5)軟件復制和無源代碼的程序編制活動。
(6)其他非研究開發活動。
5.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包括哪些內容?
答:根據《財政部關于企業加強研發費用財務管理的若干意見》
(財企〔2007〕194 號)規定,企業研發費用包括以下八個方面:
(1)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2)企業在職研發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人工費用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3)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房屋等固定資產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以及相關固定資產的運行維護、維修等費用。
(4)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5)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設備調整及檢驗費,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等。
(6)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評估以及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等費用。
(7)通過外包、合作研發等方式,委托其他單位、個人或者與之合作進行研發而支付的費用。
(8)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會議費、差旅費、辦公費、外事費、研發人員培訓費、培養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用等。